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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修服务条例:
(1)对于符合保修期限和保修产品免费维修。
(2)要求保修服务时需出示保修卡。
(3)保修期外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维修服务,按标准收取零件费用和检测维修费。
(4)非普恩特认证技术工程师拆装或维修产品,保修失效。
(5)送修设备必须原包装封装,或采用相当保护能力的封装措施,由于封装或运输不当的损害不在保修范围内。
(6)普恩特和普恩特经销商依照本条例对产品提供保修服务,对因产品故障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不承担责任。

 
保修范围及期限:
(1)保修仅限于由材料或制造工艺不良所导致的产品故障。
(2)保修期限自用户购买之日起计算(以购机发票日期为准),若用户无法提供购机发票,则以产品出厂之日起计算。
(3)保修期限

           a.打印机(打印头除外):保修壹年。
           b.回绕器和切刀:保修壹年
           c.打印头:六个月或累计打印长度3万米,以先达到者为保修期限。
           d.更换的配件:

更换类型 保修时间
保修范围内配件更换 按原保修期剩余部分或自更换之日起90天,以较长者为准。
保修范围外配件更换 打印头:六个月
切刀、电源、主板:壹年
其他配件:六个月

非保修条例:
(1)无保修卡或保修卡内容被涂改
(2)未按用户手册使用和维护打印机,导致打印和零配件故障、损坏。
(3)由于打印机内进水或有异物造成损坏。
(4)由于使用厚度超标的打印介质造成打印头损坏。
(5)未经经销商专业调校打印模组,使用热敏打印造成打印对损坏。
(6)由于全劣质耗材(碳带、纸张)而导致打印头损坏。
(7)由于使用环境(包括但不限于电源、温度、湿度等)不当造成损坏。
(8)不可抗力或意外(包括但不限于地震、火灾、洪水等)造成损坏。
(9)打印机做其也超出使用范围之用途。


非普恩特认证技术工程师维修所造成的机器损坏。